公司法修訂開啟回購新時代
發布日期:2018-11-23 11:13:00 閱讀量:42082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針對現行規定存在的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較少,實施程序較為復雜,回購后公司持有的期限較短,難以適應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實際需要等問題,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有關公司股份回購的規定進行了專項修改。
修改主要內容有:適當補充完善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適當簡化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適當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數額上限和延長公司持有所回購股份期限;建立健全股份公司庫存股制度,并補充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規范要求。
《修改決定》通過增加回購情形,將進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調整股權結構和管理風險的能力,推動公司治理體系建設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同時為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一級發行可轉債提供股份來源,既有利于上市企業建立長期激勵機制,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的利益共同體,提高企業資本運營效益;又有利于增強可轉債品種的便利性,拓展公司融資渠道,改善公司資本結構,提升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此外,允許上市公司維護企業整體價值及廣大中小投資者股東權益進行股份回購,有利于增厚每股凈資產,夯實估值的資產基礎,促進資本市場整體穩健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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